中新網台州12月9日電(見習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 李潔)8日,浙江台州溫嶺法院對溫嶺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原副局長潘某貪污、受賄、單位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2個月,以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合併執行1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3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
  潘某,1965年生,中等身材,自參加工作以來均在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曾擔任溫嶺市交通執法大隊的“一把手”(該大隊於2013年上半年因機構編製調整而解散)。出事前任溫嶺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兼溫嶺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審批科科長。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上半年,潘某多次要求聘用人員林某從執法大隊“小金庫”支取共計68萬用於歸還借款及買賣證券,並私自截留了2012年的廣告牌乾股分紅3.6萬元用於其個人生活開支。
  2010年春節期間至2013年上半年,潘某以報銷醫葯費、看病需要資金、到海南旅游等名義,分四次向一廣告公司負責人金某索要財物共計11萬元。
  2008年12月至2012年上半年,經潘某等大隊領導商量決定,溫嶺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利用公路路政管理的便利,以每輛車每年收取2000元道路清潔維護費的名義,多次主動向擁有運輸車輛的10家公司收受了79.2萬元的財物。與此同時,該大隊以收受技術咨詢服務費、安裝費及索要乾股分紅的形式,多次主動向8家廣告公司收取了135.08萬元。受賄的財物,除部分被潘某個人侵吞外,均已用於員工福利發放。
  法院認為:潘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污、受賄和單位受賄罪,應予以數罪並罰。潘某有索賄情節,對其犯受賄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當庭自願認罪,積極退繳部分贓款,決定依法予從輕處罰。故根據潘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完)  (原標題:浙江溫嶺運管局原副局長貪腐案一審宣判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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